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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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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對前條第二項之混合物,應依其混合後之危害性予以標示。 前項危害性之判定如下: 一、混合物已作整體測試者,依整體測試結果。 二、未作整體測試者,其健康危害性,除具有科學資料佐證外,視同具有各該成分之健康危害性,對於燃燒、爆炸及反應性等物理危害性應使用有科學根據之資料,評估其物理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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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第 6 條規定:「雇主對前條第二項之混合物,應依其混合後之危害性予以標示。 前項危害性之判定如下: 一、混合物已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