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雇主對裝有危害物質之容器屬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標示: 一、外部容器已標示,僅供內襯且不再取出之內部容器。 二、內部容器已標示,由外部可見到標示之外部容器。 三、勞工使用之可攜帶容器,其危害物質取自有標示之容器,且僅供裝入之勞工當班立即使用者。 四、危害物質取自有標示之容器,並供實驗室自行作實驗、研究之用者。
雇主對裝有危害物質之容器屬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標示: 一、外部容器已標示,僅供內襯且不再取出之內部容器。 二、內部容器已標示,由外部可見到標示之外部容器。 三、勞工使用之可攜帶容器,其危害物質取自有標示之容器,且僅供裝入之勞工當班立即使用者。 四、危害物質取自有標示之容器,並供實驗室自行作實驗、研究之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