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41條的規定: 1. 首先,該法條規定了對於停用超過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一年以上之人字臂起重桿的恢復使用程序。雇主需填具重新檢查申請書,並向檢查機構申請重新檢查。 2. 其次,檢查機構對於重新檢查合格的人字臂起重桿,須在原檢查合格證上記載檢查日期、檢查結果及使用有效期限,最長為二年。 3. 最後,第一項重新檢查準用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規定,意即重新檢查的程序及要求適用於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的相關規定。 以上解釋是以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為依據,其中第41條的各項款均參考並依循該法規的規定。例如,第一項的程序及要求符合法規的檢查申請流程,第二項則訂定了重新檢查合格證的內容和有效期限,第三項則明確列明重新檢查準用的相關規定。这些解釋都是根據相關法規的條文內容進行釋義,並保持了完全的關聯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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