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91條規定,該條款主要針對鍋爐的重新檢查合格相關規定進行了明確的規範。根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89條的相關情形,對於已經符合檢查合格標準的鍋爐,應在明細表上加蓋重新檢查合格戳記,並經檢查員簽章後交付申請人,作為重新檢查合格證明,以辦理竣工檢查。若符合特定情況者,則在原檢查合格證上記載檢查日期、檢查結果及使用有效期限。此外,對外國進口的機械或設備,應在明顯部位打印以資識別。 參考資料: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89條 - 對於特定檢查合格的機械及設備的重新檢查合格之程序及規定。 例子:根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89條的規定,某公司重新檢查合格的鍋爐在明細表上加蓋了重新檢查合格戳記,並經由檢查員簽章後交付申請人,作為重新檢查合格證明,以便辦理竣工檢查。 「外國進口商品標示規定」 - 對外國進口商品標示的規定及要求。 例子:根據外國進口商品標示規定,外國進口的機械或設備應在明顯部位打印以資識別,以符合相關標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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