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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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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疑有職業疾病,應經醫師診斷。勞工或雇主對於職業疾病診斷有異議時,得檢附有關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認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11 條規定,當勞工或雇主對於職業疾病診斷有異議時,應檢附有關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認定。這表示勞工或雇主可以提出異議,並提交相關資料,以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來進行認定。 參考資料: 根據勞工保險局組織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勞工保險局得視業務需要聘用兼任醫師12人至20人,及勞工保險條例第28條規定保險人為審核保險給付,得調查有關之文件。

立法沿革 1

(0901011 制定)

勞工疑有職業疾病,應經醫師診斷。勞工或雇主對於職業疾病診斷有異議時,得檢附有關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認定。

立法理由職業疾病應經醫師診斷。勞工或雇主對於職業疾病診斷有異議時,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認定。

  • 異議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901011 制定)

職業疾病應經醫師診斷。勞工或雇主對於職業疾病診斷有異議時,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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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11 條規定:「勞工疑有職業疾病,應經醫師診斷。勞工或雇主對於職業疾病診斷有異議時,得檢附有關資料,向直轄市、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1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