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勞工疑有職業疾病,應經醫師診斷。勞工或雇主對於職業疾病診斷有異議時,得檢附有關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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