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疑有職業疾病,應經醫師診斷。勞工或雇主對於職業疾病診斷有異議時,得檢附有關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認定。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11 條規定,當勞工或雇主對於職業疾病診斷有異議時,應檢附有關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認定。這表示勞工或雇主可以提出異議,並提交相關資料,以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來進行認定。 參考資料: 根據勞工保險局組織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勞工保險局得視業務需要聘用兼任醫師12人至20人,及勞工保險條例第28條規定保險人為審核保險給付,得調查有關之文件。
勞工疑有職業疾病,應經醫師診斷。勞工或雇主對於職業疾病診斷有異議時,得檢附有關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認定。
立法理由職業疾病應經醫師診斷。勞工或雇主對於職業疾病診斷有異議時,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認定。
職業疾病應經醫師診斷。勞工或雇主對於職業疾病診斷有異議時,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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