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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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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鑑定委員會應有委員超過二分之一出席,且出席委員中職業疾病專門醫師應超過二分之一,始得開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為提供職業疾病相關資料,鑑定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委請有關醫學會提供資料或於開會時派員列席。
  2. 2.鑑定委員會開會時,得視案情需要,另邀請專家、有關人員或機關代表一併列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問題的答案。

立法沿革 1

(0901011 制定)

鑑定委員會應有委員超過二分之一出席,且出席委員中職業疾病專門醫師應超過二分之一,始得開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為提供職業疾病相關資料,鑑定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委請有關醫學會提供資料或於開會時派員列席。   鑑定委員會開會時,得視案情需要,另邀請專家、有關人員或機關代表一併列席。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鑑定委員會開會之最低人數及委員應親自出席。   二、職業疾病診斷,因案例不同,可能涉及不同醫學領域,故第二項規定為提供職業疾病相關資料,鑑定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委請有關醫學會提供資料或於開會時並派員列席。   三、第三項規定鑑定委員會開會時,得視鑑定之案情需要,另外邀請製程工程師等專家或有關人員、勞動檢查機構、主管機關代表等於開會時列席。

  • 鑑定名詞
(0901011 制定)

一、第一項規定鑑定委員會開會之最低人數及委員應親自出席。   二、職業疾病診斷,因案例不同,可能涉及不同醫學領域,故第二項規定為提供職業疾病相關資料,鑑定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委請有關醫學會提供資料或於開會時並派員列席。   三、第三項規定鑑定委員會開會時,得視鑑定之案情需要,另外邀請製程工程師等專家或有關人員、勞動檢查機構、主管機關代表等於開會時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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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15 條規定:「鑑定委員會應有委員超過二分之一出席,且出席委員中職業疾病專門醫師應超過二分之一,始得開會;開會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1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