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14

快速跳轉
  1. 1.中央主管機關鑑定職業疾病,確保罹患職業疾病勞工之權益,應設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以下簡稱鑑定委員會)。
  2. 2.鑑定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下列人員組成之,並指定委員一人為主任委員: 一、中央主管機關代表二人。 二、行政院衛生署代表一人。 三、職業疾病專門醫師八人至十二人。 四、職業安全衛生專家一人。 五、法律專家一人。
  3. 3.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14條的第一項,該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立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旨在確保罹患職業疾病勞工的權益。根據勞動部官方網站資料,鑑定委員會的設立是為了進行職業疾病的鑑定工作,確保罹患職業疾病的勞工能夠獲得公正的判斷和保障權益。 對於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14條的第二項,該條明定了鑑定委員會的組成,包括中央主管機關代表、行政院衛生署代表、職業疾病專門醫師、職業安全衛生專家和法律專家等。這些委員的任期為兩年,並可續聘,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根據相關法規,鑑定委員會的組成和遴聘程序需要符合法定要求,以確保鑑定委員會的專業性和公正性。 很抱歉,我無法提供更多相關資料。

立法沿革 1

(0901011 制定)

中央主管機關為鑑定職業疾病,確保罹患職業疾病勞工之權益,應設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以下簡稱鑑定委員會)。   鑑定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下列人員組成之,並指定委員一人為主任委員:   一、中央主管機關代表二人。   二、行政院衛生署代表一人。   三、職業疾病專門醫師八人至十二人。   四、職業安全衛生專家一人。   五、法律專家一人。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立法理由一、因職業疾病判定不易且爭議較多,故於第一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鑑定職業疾病應設置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辦理職業疾病之鑑定。   二、第二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設置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之組成。   三、第三項規定鑑定委員會委員之任期及期滿得續聘之,另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 主管機關名詞
  • 鑑定名詞
(0901011 制定)

一、因職業疾病判定不易且爭議較多,故於第一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鑑定職業疾病應設置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辦理職業疾病之鑑定。   二、第二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設置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之組成。   三、第三項規定鑑定委員會委員之任期及期滿得續聘之,另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14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鑑定職業疾病,確保罹患職業疾病勞工之權益,應設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以下簡稱鑑定委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1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