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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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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職業疾病認定有困難及勞工或雇主對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職業疾病之結果有異議,或勞工保險機構於審定職業疾病認有必要時,得檢附有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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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13條,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職業疾病的認定有困難,或勞工或雇主對於其結果有異議時,或者勞工保險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檢附相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進行鑑定。這表示在職業疾病的認定中,如果地方主管機關或當事人有任何困難或異議,可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進行鑑定,以解決爭議。

立法沿革 1

(0901011 制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職業疾病認定有困難及勞工或雇主對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職業疾病之結果有異議,或勞工保險機構於審定職業疾病認有必要時,得檢附有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鑑定。

立法理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職業疾病認定有困難及勞工或雇主對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職業疾病之結果有異議時,可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職業疾病鑑定,勞工保險局及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於審定職業疾病認有必要,亦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職業疾病鑑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異議名詞
  • 審定名詞
  • 鑑定名詞
(0901011 制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職業疾病認定有困難及勞工或雇主對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職業疾病之結果有異議時,可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職業疾病鑑定,勞工保險局及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於審定職業疾病認有必要,亦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職業疾病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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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13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職業疾病認定有困難及勞工或雇主對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職業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1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