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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十條及第二十條所定補助,經勞工保險局審後,應提請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審議。
  2.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審議前項補助時,應邀請衛生及職業訓練主管機關代表、職業疾病專門醫師、職業災害勞工團體代表及職業安全衛生專家等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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