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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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職業災害死亡補助,按最低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五個月之喪葬補助;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專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並按最低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四十個月之遺屬補助。
- 2.前項所稱專受扶養之孫子女或兄弟、姊妹,指其本人無謀生能力且不能維持生活,專賴遭受職業災害勞工生前扶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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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規中,我們可以看到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4條有關職業災害死亡補助的相關規定。根據第一項規定,對於因職業災害死亡的情況,依照最低月投保薪資給予喪葬補助和遺屬補助。對於遺屬補助,則依據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專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兄弟、姊妹的情況,給予不同月數的補助金額。 在這個法規中,特別提到專受扶養之孫子女或兄弟、姊妹必須符合「本人無謀生能力且不能維持生活,專賴遭受職業災害勞工生前扶養者」的條件。這意味著這些受益人必須符合特定條件才能獲得補助金。 作為例證,我們可以舉出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的相關案例,這是關於繼承人權利義務的規定。根據這個法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這就是法律上對於繼承人的規定,與遺屬補助的有關性質。 希望這能幫助你理解相關法規的解釋。
- 第六條第一項條文
-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 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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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