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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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應發給勞工資遣費或退休金者,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發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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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2條,雇主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應發給勞工資遣費或退休金者,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發給之。這表示在發生資遣費或退休金的情況下,雇主必須在終止勞動契約後的30日內發放相關的費用給勞工。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來自於最新的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相關法規文件。 範例:在一個公司因經濟壓力而裁員時,依據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2條,該公司必須在終止勞動契約後的30日內發放被裁員工應得的資遣費或退休金。
-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條文
- 資遣費名詞
- 退休金名詞
-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 2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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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