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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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向勞保局申請輔助設施補助,應備下列書件: 一、輔助設施補助申請書。 二、僱用職業災害勞工名冊。 三、已完工或已完成採購、改善者,其施工、採購或改善前與完工、採購或改善後之照片及付款證明;未完工或改善者,其施工或改善前之照片、估價單及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 四、未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有關規定領取補助之聲明書。 五、其他勞保局認有必要提供之書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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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條條文
-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 2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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