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為執行業務或醫師、緊急應變人員為緊急醫療及搶救之需要,得要求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事業單位提供安全資料表及其保留揭示之資訊,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事業單位不得拒絕。
  2. 前項取得商品營業秘密者,有保密之義務。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