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第 18-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危害性化學品成分屬於下列規定者,不得申請保留安全資料表內容之揭示: 一、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所列之化學物質。 二、屬於國家標準CNS15030分類之下列級別者: (一)急毒性物質第一級、第二級或第三級。 (二)腐蝕或刺激皮膚物質第一級。 (三)嚴重損傷或刺激眼睛物質第一級。 (四)呼吸道或皮膚過敏物質。 (五)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 (六)致癌物質。 (七)生殖毒性物質。 (八)特定標的器官系統毒性物質-單一暴露第一級。 (九)特定標的器官系統毒性物質-重複暴露第一級。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 前條及本條有關保留揭示申請範圍、核定後化學品標示、安全資料表之保留揭示,按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技術指引及申請工具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