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類產品申請免驗證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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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輸入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申請核准之機械類產品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先行指定公告其免驗證通關證號代碼。
- 2.報驗義務人經核准免驗證者,得於進口報單輸入許可證號碼欄,自行填報前項公告之免驗證通關證號代碼。
- 3.海關對於前項通關資料,經單證比對相符後,通關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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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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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第二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條文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義務人名詞
-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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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