型式驗證機構辦理驗證合格產品之監督作業,認其產品之產銷資料不符規定者,應通知受查驗者限期改正,並將其列為後續加強監督之對象。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因為這項法規不在我的專業範疇內,也沒有相關的參考資料可以提供。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