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自本辦法施行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製造或輸入之新化學物質,製造者或輸入者得於該期限內依少量登記類型,繳交評估報告,申請准登記,不受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之限制。
  2. 前項核准登記文件之有效期間為一年,期滿不得展延。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