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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申請人申請准登記之文件,實施審查。
  2. 前項審查,中央主管機關得邀集相關專業領域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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