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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評估報告,認其資料有誤或不足者,得要求申請人補正。
  2. 申請人應於要求補正通知書送達之日起三十個工作天內完成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視同審查未通過。
  3. 前項補正次數,以二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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