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人對於登記審查結果有疑義者,得於審查結果通知送達之日起三十個工作天內,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覆。
  2. 前項申覆次數,以一次為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