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使用申請登記工具所檢附之文件及核准登記文件,應保存五年。
根據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第17條,申請人使用申請登記工具所檢附之文件及核准登記文件應保存五年。這條法規要求申請人保存相關文件五年,以符合法律規定。舉例來說,若申請人提出申請登記工具,其所檢附的文件及核准登記文件必須保存至少五年,以供日後審查或查證之用。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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