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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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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使用申請登記工具所檢附之文件及准登記文件,應保存五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第17條,申請人使用申請登記工具所檢附之文件及核准登記文件應保存五年。這條法規要求申請人保存相關文件五年,以符合法律規定。舉例來說,若申請人提出申請登記工具,其所檢附的文件及核准登記文件必須保存至少五年,以供日後審查或查證之用。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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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申請人使用申請登記工具所檢附之文件及核准登記文件,應保存五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