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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核准登記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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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第 2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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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
主管機關
依登記類型發給
核
准登記文件之有效期間如下: 一、標準登記:五年。 二、簡易登記:二年。 三、少量登記:二年。但少量登記之低關注聚合物之有效期間為五年。
前項簡易登記、少量登記之核准登記文件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個月,登記人得申請展延,經審查後發給新登記文件。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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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核准登記及安全評估報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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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審查程序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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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核准登記之管理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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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資訊公開及其他應遵循事項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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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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