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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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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新化學物質於准登記文件之有效期間內,登記人基本資料有異動者,應於異動後三十個工作天內,檢具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變更。
  2. 2.新化學物質之登記類型與原登記文件不符時,登記人應依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重新申請登記並繳交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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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第 23 條規定:「新化學物質於核准登記文件之有效期間內,登記人基本資料有異動者,應於異動後三十個工作天內,檢具相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