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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核准登記之管理
>
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第 2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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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學物質於
核
准登記文件之有效期間內,登記人基本資料有異動者,應於異動後三十個工作天內,檢具相關文件向中央
主管機關
辦理變更。
新化學物質之登記類型與原登記文件不符時,登記人應依
第六條及第七條
規定,重新申請登記並繳交評估報告。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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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核准登記及安全評估報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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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審查程序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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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核准登記之管理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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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資訊公開及其他應遵循事項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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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30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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