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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新化學物質於准登記文件之有效期間內,登記人基本資料有異動者,應於異動後三十個工作天內,檢具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變更。
  2. 新化學物質之登記類型與原登記文件不符時,登記人應依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重新申請登記並繳交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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