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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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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製造者或輸入者申請前條新化學物質准登記,應依附表四之年製造或輸入量,選擇登記類型。
  2. 2.前項新化學物質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附表五之年製造或輸入量,選擇登記類型: 一、科學研發用途。 二、產品及製程研發用途。 三、限定場址中間產物。 四、聚合物或低關注聚合物。
  3. 3.申請前項第四款低關注聚合物之核准登記者,應於事前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審查申請,並取得符合第二條第十五款所定條件之確認文件。
  4. 4.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審定為低關注聚合物者,於其申請核准登記時,得免附前項規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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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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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製造者或輸入者申請前條新化學物質核准登記,應依附表四之年製造或輸入量,選擇登記類型。前項新化學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