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核准登記之新化學物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記人應主動或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要求,提出補充資訊: 一、發現有新危害證據或新資訊。 二、發現有新用途。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