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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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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於資訊網站之化學物質清單(以下簡稱公告清單)以外之新化學物質屬下列性質者,不適用本辦法: 一、天然物質。 二、伴隨試車之機械或設備之化學物質。 三、於反應槽或製程中正進行化學反應且不可分離之中間產物。 四、涉及國家安全或國防需求之化學物質。 五、無商業用途之副產物或雜質。 六、海關監管之化學物質。 七、廢棄物。 八、已列於公告清單適用百分之二規則之聚合物。 九、混合物。但其組成之化學物質為新化學物質者,不在此限。 十、成品。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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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於資訊網站之化學物質清單(以下簡稱公告清單)以外之新化學物質屬下列性質者,不適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