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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核准登記及安全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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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第 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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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者或輸入者對於公告清單以外之新化學物質,未向中央
主管機關
繳交化學物質安全評估報告(以下簡稱評估報告),並經
核
准登記前,不得製造或輸入含有該物質之化學品。
前項製造者或輸入者,得委託國內之廠商或機構,代為申請核准登記。
第一項公告清單之化學物質,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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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核准登記及安全評估報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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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審查程序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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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核准登記之管理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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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資訊公開及其他應遵循事項 §27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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