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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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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製造者或輸入者對於公告清單以外之新化學物質,未向中央主管機關繳交化學物質安全評估報告(以下簡稱評估報告),並經准登記前,不得製造或輸入含有該物質之化學品。
  2. 2.前項製造者或輸入者,得委託國內之廠商或機構,代為申請核准登記。
  3. 3.第一項公告清單之化學物質,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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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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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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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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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製造者或輸入者對於公告清單以外之新化學物質,未向中央主管機關繳交化學物質安全評估報告(以下簡稱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