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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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職業災害勞工請領各項津貼及補助,應向職安署提出申請,由職安署直接撥入申請人帳戶。
- 2.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申請手續完備經審查完竣,職安署應於十日內發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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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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