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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 第 17-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所定按月發給之生活津貼及補助之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依該成長率調整之。
  2. 前項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以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年度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平均計算,計算至小數第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
  3. 第一項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職安署應於當年四月底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並自當年五月開始調整各項補助金額。
  4. 第一項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五後,職安署應自翌年開始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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