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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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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所定按月發給之生活津貼及補助之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依該成長率調整之。
  2. 2.前項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以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年度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平均計算,計算至小數第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
  3. 3.第一項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職安署應於當年四月底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並自當年五月開始調整各項補助金額。
  4. 4.第一項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五後,職安署應自翌年開始重新計算。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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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第 17-1 條規定:「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所定按月發給之生活津貼及補助之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第 1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