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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未加入勞工保險之勞工,於本法施行後遭遇職業災害,符合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補助。
  2. 請領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之補助,合計以三年為限。
  3. 第一項補助之條件、標準、申請程序及發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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