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按月發給之津貼或補助,於受補助人死亡之次月起停止發給。
- 申請人或其家屬應於受補助人死亡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職安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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