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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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二項規定請領補助者,應於每屆滿一年之日前,檢具三個月內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送職安署辦理續領。但經職安署審定得免檢具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者,得免檢具診斷書。
- 2.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職安署不予續發,逾期辦理者,自職安署受理續領當月起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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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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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二項條文
- 審定名詞
-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 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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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