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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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2.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三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五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八年四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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