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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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前已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二項規定領取補助者,於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因同一失能程度依第二十一條規定申請續領補助,其失能等級得選擇適用失能事故發生或申請續領補助時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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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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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二項條文
- 第二十一條條文
-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 8 條條文
- 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 第 2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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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