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補助: 一、不實申領。 二、繼續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而未為其申報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三、職業災害勞工為事業單位負責人之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親屬。 四、庇護工場僱用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 五、同一事由已領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 六、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之訪視或查核。 七、其他違反本法或本辦法之規定。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