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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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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為查申請人之執行情形,得查對相關文件、資料,或進行現場訪視查核,申請人及事業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2. 2.地方主管機關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十日內彙整補助資料、全年度執行成果及查核紀錄,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於核撥補助後二年內,追蹤申請人之執行情形及職業災害勞工後續工作狀況,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前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完成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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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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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第 22 條規定:「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為查核申請人之執行情形,得查對相關文件、資料,或進行現場訪視查核,申請人及事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