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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鑑定作業實施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鑑定會之職業病鑑定結果,分類如下: 一、屬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種類表所列之疾病:分為職業病或職業病。 二、屬腦血管與心臟疾病及精神疾病:分為工作相關疾病或非工作相關疾病。
  2. 前項以外之疾病,有科學證據證明勞工罹患疾病與其工作暴露之關係者,得鑑定為職業病或工作相關疾病。
  3. 前二項所定職業病,為職業造成此疾病之因果關係可能性或貢獻程度大於百分之五十者。
  4.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所定工作相關疾病,為具有多種致病因素,工作僅為其一因素,與其他危害因子共同作用引起之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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