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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鑑定作業實施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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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職業病鑑定,得派員或請勞動檢查機構派員,會同本法第七十條之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以下簡稱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人員,至被保險人工作場所或與該職業病暴露有關之場所,蒐集相關事證。
  2. 2.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應依前項事證實施職業醫學評估,作成職業醫學證據調查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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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鑑定作業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鑑定作業實施辦法第 11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職業病鑑定,得派員或請勞動檢查機構派員,會同本法第七十條之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鑑定作業實施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