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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鑑定作業實施辦法
第 1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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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
主管機關
為辦理職業病
鑑定
,得派員或請勞動檢查機構派員,會同本法
第七十條
之財團
法人
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以下簡稱
職災
預防及重建中心)人員,至被保險人工作場所或與該職業病暴露有關之場所,蒐集相關事證。
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應依前項事證實施職業醫學評估,作成職業醫學
證據
調查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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