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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70 條
為統籌辦理本法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業務,中央主管機關應捐助成立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以下簡稱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其捐助章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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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70條,中央主管機關應捐助成立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定其捐助章程。這意味著中央主管機關有責任協助成立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並制定相關的捐助章程。此條款的內容強調了中央主管機關對於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工作的支持和指導。 資料範例:根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障法規,中華民國政府已捐助成立了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該中心的章程也是由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這項措施旨在加強對職業災害的預防工作,並提供相應的重建支援。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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