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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71 條
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經費來源如下: 一、依第六十二條規定編列經費之捐(補)助。 二、政府機關(構)之捐(補)助。 三、受託業務及提供服務之收入。 四、設立基金之孳息。 五、捐贈收入。 六、其他與執行業務有關之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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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71條,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的經費來源包括依據第62條規定編列經費的捐助或補助、政府機關的捐助或補助、受託業務及提供服務的收入、設立基金的孳息、捐贈收入,以及其他與執行業務有關的收入。這些經費來源的規定旨在確保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有足夠的財政支援,以便有效執行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的任務。例如,政府機關提供的捐助或補助可以使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有足夠的經費進行相關的預防工作和重建計畫。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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