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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6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僱用職業災害勞工之事業單位,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一、協助職業災害勞工恢復原工作、調整職務或安排其他工作。 二、僱用其他事業單位之職業災害勞工。
  2. 前二條及前項補助或津貼之條件、基準、申請與發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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