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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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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雇主應依前條第一項所定復工計畫,並協助其恢復原工作;無法恢復原工作者,經勞雇雙方協議,應按其健康狀況及能力安置適當之工作。
  2. 2.為使職業災害勞工恢復原工作或安置於適當之工作,雇主應提供其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包括恢復、維持或強化就業能力之器具、工作環境、設備及機具之改善等。
  3. 3.前項輔助設施,雇主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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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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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100423 制定)

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雇主應依前條第一項所定復工計畫,並協助其恢復原工作;無法恢復原工作者,經勞雇雙方協議,應按其健康狀況及能力安置適當之工作。   為使職業災害勞工恢復原工作或安置於適當之工作,雇主應提供其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包括恢復、維持或強化就業能力之器具、工作環境、設備及機具之改善等。   前項輔助設施,雇主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立法理由一、為使經醫療終止後之職業災害勞工恢復其工作,爰參考先進國家作法,定明雇主對是類勞工訂有復工計畫者,應依復工計畫執行。復工計畫之訂定應由雇主、勞工合作並會同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服務人員共同制訂,其內容應包括職業災害勞工接受醫療復健、職能復健服務、使職業災害勞工重返工作之漸進式復工或工作調整建議方案,及事業單位內部個案管理或協助方案等。   二、職業災害勞工無法回復原工作情形者,定明雇主應協助是類勞工從事工作必要輔助設施之內容,雇主得依第六十六條向職能復健專業機構申請相關服務。有關雇主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協助,依實務運作狀況,例如提供必要輔助設施、工作條件之改善及調整工作方法等;雇主依第二項規定提供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於維持或強化就業能力之器具,例如輔助視覺語音導覽及擴視機等;於工作環境、設備及機具之改善,例如改善移行無障礙環境;改善工作環境、工作設備或工作條件之相關措施;提供就業輔具,併予說明。   三、為協助雇主繼續僱用發生職業災害勞工,以達成提高復工率之目的,爰於第三項定明雇主依第二項規定提供輔助設施,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1100423 制定)

一、為使經醫療終止後之職業災害勞工恢復其工作,爰參考先進國家作法,定明雇主對是類勞工訂有復工計畫者,應依復工計畫執行。復工計畫之訂定應由雇主、勞工合作並會同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服務人員共同制訂,其內容應包括職業災害勞工接受醫療復健、職能復健服務、使職業災害勞工重返工作之漸進式復工或工作調整建議方案,及事業單位內部個案管理或協助方案等。   二、職業災害勞工無法回復原工作情形者,定明雇主應協助是類勞工從事工作必要輔助設施之內容,雇主得依第六十六條向職能復健專業機構申請相關服務。有關雇主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協助,依實務運作狀況,例如提供必要輔助設施、工作條件之改善及調整工作方法等;雇主依第二項規定提供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於維持或強化就業能力之器具,例如輔助視覺語音導覽及擴視機等;於工作環境、設備及機具之改善,例如改善移行無障礙環境;改善工作環境、工作設備或工作條件之相關措施;提供就業輔具,併予說明。   三、為協助雇主繼續僱用發生職業災害勞工,以達成提高復工率之目的,爰於第三項定明雇主依第二項規定提供輔助設施,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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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67 條規定:「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雇主應依前條第一項所定復工計畫,並協助其恢復原工作;無法恢復原工作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6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6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