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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6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雇主應依前條第一項所定復工計畫,並協助其恢復原工作;無法恢復原工作者,經勞雇雙方協議,應按其健康狀況及能力安置適當之工作。
  2. 為使職業災害勞工恢復原工作或安置於適當之工作,雇主應提供其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包括恢復、維持或強化就業能力之器具、工作環境、設備及機具之改善等。
  3. 前項輔助設施,雇主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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