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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6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為使職業災害勞工恢復並強化其工作能力,雇主或職業災害勞工得向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提出申請,協助其擬訂復工計畫,進行職業災害勞工工作分析、功能性能力評估及增進其生理心理功能之強化訓練等職能復健服務。
  2. 經認可之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辦理前項所定職能復健服務事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3. 前二項專業機構之認可條件、管理、人員資格、服務方式、申請補助程序、補助基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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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ceyun91
25 day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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