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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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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為使職業災害勞工恢復並強化其工作能力,雇主或職業災害勞工得向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提出申請,協助其擬訂復工計畫,進行職業災害勞工工作分析、功能性能力評估及增進其生理心理功能之強化訓練等職能復健服務。
  2. 2.經認可之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辦理前項所定職能復健服務事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3. 3.前二項專業機構之認可條件、管理、人員資格、服務方式、申請補助程序、補助基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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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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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100423 制定)

為使職業災害勞工恢復並強化其工作能力,雇主或職業災害勞工得向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提出申請,協助其擬訂復工計畫,進行職業災害勞工工作分析、功能性能力評估及增進其生理心理功能之強化訓練等職能復健服務。   經認可之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辦理前項所定職能復健服務事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前二項專業機構之認可條件、管理、人員資格、服務方式、申請補助程序、補助基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依據國際勞工組織(ILO)二○○二年「職場障礙管理實施規範」,建議各國主管機關應提供相關指引、協助方案及鼓勵措施,執行職業災害勞工重返勞動市場之主動計畫並監督其執行情形。另該規範強調雇主應採行職業災害勞工復工計畫,俾就業期間發生障礙時之早期介入、轉介治療、教育訓練、職務再設計、調整或替代性工作重建與監測。   二、為協助職業災害勞工儘早返回職場,透過專業機構進行相關評估、擬訂復工計畫及訓練,為達成其恢復或強化工作能力之必要手段,雇主或職業災害勞工得向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能復健專業機構申請進行與恢復或強化其工作能力有關之分析、評估、擬訂復工計畫及訓練,爰為第一項規定。   三、第二項定明經認可之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提供第一項所定職能復健服務,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四、第三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就職能復健專業機構之認可條件、申請補助程序及補助基準等事項訂定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1100423 制定)

一、依據國際勞工組織(ILO)二○○二年「職場障礙管理實施規範」,建議各國主管機關應提供相關指引、協助方案及鼓勵措施,執行職業災害勞工重返勞動市場之主動計畫並監督其執行情形。另該規範強調雇主應採行職業災害勞工復工計畫,俾就業期間發生障礙時之早期介入、轉介治療、教育訓練、職務再設計、調整或替代性工作重建與監測。   二、為協助職業災害勞工儘早返回職場,透過專業機構進行相關評估、擬訂復工計畫及訓練,為達成其恢復或強化工作能力之必要手段,雇主或職業災害勞工得向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能復健專業機構申請進行與恢復或強化其工作能力有關之分析、評估、擬訂復工計畫及訓練,爰為第一項規定。   三、第二項定明經認可之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提供第一項所定職能復健服務,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四、第三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就職能復健專業機構之認可條件、申請補助程序及補助基準等事項訂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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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66 條規定:「為使職業災害勞工恢復並強化其工作能力,雇主或職業災害勞工得向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6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6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