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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鑑定作業實施辦法
第 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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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受理職業病
鑑定
範圍如下: 一、保險人審
核
職業病給付案件認有必要時。 二、保險人依本法
第七十五條第二項
申請鑑定。
前項第一款所定認有必要時,為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審核職業病給付案件有困難。 二、職業病給付
核定
案件經爭議審議、
訴願
或
行政訴訟
等
行政救濟程序
撤銷
後,由保險人另為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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