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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75 條

  1. 1.保險人於審職業病給付案件認有必要時,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職業病鑑定
  2. 2.被保險人對職業病給付案件有爭議,且曾經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診斷罹患職業病者,於依第五條規定申請審議時,得請保險人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職業病鑑定。
  3. 3.為辦理前二項職業病鑑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職業病鑑定專家名冊(以下簡稱專家名冊),並依疾病類型由專家名冊中遴聘委員組成職業病鑑定會。
  4. 4.前三項職業病鑑定之案件受理範圍、職業病鑑定會之組成、專家之資格、推薦、遴聘、選定、職業病鑑定程序、鑑定結果分析與揭露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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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75 條的解釋如下: 1. 依照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75 條,保險人在審核職業病給付案件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職業病鑑定。這表示保險人可以要求中央主管機關進行職業病鑑定,以確定職業病的範疇及給付資格。 2. 當被保險人對職業病給付案件有爭議,並且已經經由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認可的醫療機構的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診斷罹患職業病時,依照第五條的規定提出審議時,可以請求保險人直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職業病鑑定。這表示被保險人可以要求保險人直接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職業病鑑定的申請。 3. 為了辦理前述的職業病鑑定,中央主管機關應當建立職業病鑑定專家名冊,并且根據疾病類型,從專家名冊中遴聘委員組成職業病鑑定會。這表示中央主管機關應當建立專家名冊,并遴選專家組成職業病鑑定會來進行職業病鑑定。 4. 而對於職業病鑑定案件的受理範圍、職業病鑑定會的組成、專家的資格、推薦、遴聘、選定、職業病鑑定程序、鑑定結果分析與揭露等相關事項之辦法,則應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制定。这表示該法條中規定的相關事項需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法制定相關辦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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