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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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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職業病鑑定會認有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職業病鑑定委員實施調查。
  2. 2.對前項之調查,雇主、雇主代理人、勞工及其他有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3. 3.第一項之調查,必要時得通知當事人或相關人員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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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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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100423 制定)

職業病鑑定會認有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職業病鑑定委員實施調查。   對前項之調查,雇主、雇主代理人、勞工及其他有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一項之調查,必要時得通知當事人或相關人員參與。

立法理由一、為使職業病之鑑定更臻詳實,爰於第一項規定職業病鑑定委員實施調查認有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或洽請該轄區勞動檢查機構派員會同實施調查,並於第二項規定受調查者有配合之義務。   二、工作場所危害因子及其相關製程、勞工作業環境等暴露概況為職業病因果關係認定之重要證據,為減少勞資雙方對於現場暴露概況調查結果有認知不同之疑慮,並使職業病之鑑定程序更臻完善,爰於第三項定明當事人或相關人員參與之時機。

  • 鑑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代理人名詞
(1100423 制定)

一、為使職業病之鑑定更臻詳實,爰於第一項規定職業病鑑定委員實施調查認有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或洽請該轄區勞動檢查機構派員會同實施調查,並於第二項規定受調查者有配合之義務。   二、工作場所危害因子及其相關製程、勞工作業環境等暴露概況為職業病因果關係認定之重要證據,為減少勞資雙方對於現場暴露概況調查結果有認知不同之疑慮,並使職業病之鑑定程序更臻完善,爰於第三項定明當事人或相關人員參與之時機。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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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76 條規定:「職業病鑑定會認有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職業病鑑定委員實施調查。對前項之調查,雇主、雇主代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7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7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