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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7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職業病鑑定會認有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職業病鑑定委員實施調查。
  2. 對前項之調查,雇主、雇主代理人、勞工及其他有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3. 第一項之調查,必要時得通知當事人或相關人員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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