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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7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職業病防治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服務工作,得洽請下列對象提供各款所定資料,不得拒絕: 一、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及所屬機關(構)依法所蒐集、處理罹患特定疾病者之必要資料。 二、醫療機構所保有之病歷、醫療及健康檢查等資料。
  2. 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相關資料之保有、處理及利用等事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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