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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鑑定作業實施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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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人依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職業病鑑定時,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申請書。 二、被保險人之傷病診斷書、失能診斷書、診斷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 三、被保險人就醫紀錄。 四、保險人特約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之醫理意見。
  2. 2.保險人依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職業病鑑定時,除前項書件外,並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被保險人之爭議審議申請書件。 二、職業病給付案件之核定文件。 三、被保險人經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診斷罹患職業病之診斷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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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鑑定作業實施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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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鑑定作業實施辦法第 3 條規定:「保險人依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職業病鑑定時,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勞工職業災害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鑑定作業實施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