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上述法條來看,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管理及補助辦法第 11 條規定了職能復健專業機構的申請、審查和認可程序。根據該條款的規定,職能復健專業機構需提出申請,經審議小組審議通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并公告之。此外,在審議時,除資格條件外還應考慮地區服務需求、服務量能及品質等因素。認可的機構如有申請資料變更,需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並在變更開業執照號碼時重新申請認可。 與參考資料的關聯: 根據參考法條《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管理及補助辦法第 11 條》,對於職能復健專業機構的申請和審查程序有了更明確的規定。舉例如下,假設某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提出申請,經過審議小組審議通過後,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該機構,並公告其認可情況,這是根據法條中明確的程序和要求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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