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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管理及補助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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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職能復健專業機構依第六條規定提出申請時,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本辦法規定進行應備書件及資格之審查;經審議小組審議通過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並公告之。
  2. 2.前項審議小組審議時,除第三條所定資格條件外,並應考量下列事項: 一、直轄市與各縣(市)之地區服務需求及區域平衡。 二、受審議職能復健專業機構之服務量能及品質。
  3. 3.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於認可有效期間內,申請資料有變更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4. 4.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經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准變更其開業執照號碼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重新申請認可,不受第六條第一項申請期間之限制;其認可程序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條來看,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管理及補助辦法第 11 條規定了職能復健專業機構的申請、審查和認可程序。根據該條款的規定,職能復健專業機構需提出申請,經審議小組審議通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并公告之。此外,在審議時,除資格條件外還應考慮地區服務需求、服務量能及品質等因素。認可的機構如有申請資料變更,需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並在變更開業執照號碼時重新申請認可。 與參考資料的關聯: 根據參考法條《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管理及補助辦法第 11 條》,對於職能復健專業機構的申請和審查程序有了更明確的規定。舉例如下,假設某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提出申請,經過審議小組審議通過後,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該機構,並公告其認可情況,這是根據法條中明確的程序和要求進行的。

相關函釋 5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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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管理及補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管理及補助辦法第 11 條規定:「職能復健專業機構依第六條規定提出申請時,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本辦法規定進行應備書件及資格之審查;經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管理及補助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