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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管理及補助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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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主管機關得定期公告受理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之申請。
  2. 2.第三條規定申請為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者,應備具下列書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醫療機構開業執照影本。 三、符合第三條至前條規定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服務計畫書。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3. 3.前項書件未備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管理及補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管理及補助辦法第 6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定期公告受理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之申請。依第三條規定申請為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管理及補助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